2023年06月09日 09:26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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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粮食购销公司不执行杂质增扣量标准变相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案
案情介绍:2022年3月29日,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某粮食购销公司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某粮食购销公司收购过程中,违规扣量的违法线索。经调查,当事人在收购稻谷时,对杂质含量检测合格的稻谷违规扣量3520公斤,违法所得8870.4元,违反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对稻谷收购过程中杂质等主要指标的增扣量规定,存在变相压级压价收购粮食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没法所得8870.4元,并处罚款31046.4元。
案情简介:某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从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有40吨成品碗碗香米。该批碗碗香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标注的保质期为6个月。2021年8月12日起至9月24日,当事人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外观,在大米生产过程中按一定比例加入上述碗碗香米加工形成新包装米,新包装米生产日期标注灌装当天,保质期标示为3个月或6个月。保质期标示为6个月的新包装米和8月27日后分装的标示为3个月的新包装米,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涉案大米共计105775kg,货值金额405142元。
处理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当事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罚款59万元(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凉山州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冒用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违法线索,经调查,当事人成品库房内有其生产的“昌*香”大米135袋,外包装上印制有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但不能提供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经德昌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当事人未申报绿色食品认证,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2021年4月21日印制了带有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昌乐香”米包装袋16186条,实际制作有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昌*香”大米8928袋,货值金额92.85万元。当事人存在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20万元罚款。
案情简介:经查,某粮油食品站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当事人在该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后未申请延续,在2021年6月15日生产的食品中仍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等相关标志,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当事人在粮食购销中使用的2台包装机、2台电脑水分测定仪和2只压力表(共计6台计量器具)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该计量器具申请检定。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10月31日,当事人用于生产米的设备停用并封存(封条)期间将原包装的香米进行分装,分装后更新标注生产日期,而保质期仍然标注为“六个月”,货值金额共计352750元。
处理结果: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违法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罚款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罚款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没收涉案大米,没收违法所得39270元,罚款352.75万元。合计罚没357万余元。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14日,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安市某粮油有限公司在稻谷收购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水分增扣量标准的违法线索。经调查,当事人在收购场所公示了《稻谷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注明了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但是在实际收购中,未对收购稻谷水份含量低于标准的予以增加重量,未落实《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水分增扣量标准规定,存在变相压级压价收购粮食的行为。由于无法准确计算应当增加的稻谷重量,因此该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安州区某米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使用虚假标识的违法线索,经调查,该厂的成品库房有标有“汉中香米”的大米103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汉中地区耕种水稻的相关手续。当事人为了迎合市场上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及接受度,将本地耕种的水稻虚假标示为“汉中香米”,且在包材的正面以显著的方式标识。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情简介:执法人员接纪委线索,对某国家粮食储备库进行检查,发现其与自然人唐某(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营业执照等,后者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粮食交易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当事人还将其主体资格注册的中储粮网账号供唐某使用,以当事人名义参与中储粮网举行的粮食网络交易,签订多笔粮食销售合同,实际履约销售稻谷3万余吨。
处理结果: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30余万元,罚款2万元。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在某米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库房共发现715袋(合计17.875吨)超过保质期的袋装香米。经查,当事人从犍为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47吨袋装大米(生产日期:2020年10月,保质期至2021年4月底)。2021年7月开始,当事人安排工人将其中5吨该批超过保质期大米用白口袋重新翻装成50kg/袋,销售给米贩子,销售价3600元/吨;当事人又安排工人将其中4.5吨拆封后投入生产线,经重新洗米、抛光、色选等程序后,包装成15kg/袋或25kg/袋大米对外销售,将该批次剩余的17.875吨大米放在成品库。此案货值金额34650元,违法所得34650元。
处理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米17.875吨,没收违法所得3.465万元,罚款34.65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1月3日,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自然香大米”51袋(标注净含量:23kg),当事人生产的大米在台秤上称重后进行封装,因台秤称重有误差,导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将该批大米通过零售的方式销售给附近的工厂和居民,截止到2022年1月25日,所生产的“自然香大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5100元。
处理结果: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处罚款7650元。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1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宜宾某米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摆放有生产日期分别标注为“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25日”的“全新特米”各21袋、33袋、24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1月29日”的“**香米”86袋。经查,2022年1月19日晚和20日晚,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大米共计4014kg,当事人还未销售,涉案大米货值金额15861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款158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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