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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9日 16:53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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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以及作为配套附件的《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为便于公众理解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则》的目的

为进一步统一裁量尺度,防止同案不同罚类案不类罚,保障川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实现裁量基准由跃升提升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二、制定《规则》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规定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13条,设置了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及冲突适用、积分及罚款数额计算方式等具体内容,设置了根据积分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模式。

其一,《规则》明确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 (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其二,《规则》不仅对只有从重从严情形的”和“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怎样裁量作出规定既有从重从严情形,又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如何裁量作规定既有从重从严情形,又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5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2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只有从重从严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高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重处罚阶次的,顶格罚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

其三,配套制定了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的个性化《量化表》。根据常见违法行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行为一表的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主客观和酌定裁量因素,并采用三级指标一一细化各类违法行为情节并赋予相应的加减分值。最后根据《规则》设定的公式,通过裁量总分计算得出最终罚款数额。从重从严和可以减轻情形已在《量化表》中作为因素加减分的,适用《规则》时不得再以当事人具有从重从严或可以减轻情形重复评价。

四、其他方面

《规则》明确川渝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规则定罚款数额,不再适用原有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以解决其同川渝两地原有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冲突的问题。此外,《规则》还要求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赋分,对无法赋分的,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以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

相关链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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