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基础知识问答二十则-凯时kb官网登录

合同基础知识问答二十则

2023年12月25日 12:25

来源: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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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

二、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吗?

答:可以。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

三、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答: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八十三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实际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的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时,合同成立。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一

四、网络交易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答:一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一

五、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什么相关规定?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从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七、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依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八、关于网络交易合同的交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答: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九、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遇到价格调整怎么处理?

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十、关于定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十一、定金罚则是什么?

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十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吗?

答:可以。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十三、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答: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十四、什么是格式条款?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十五、使用格式条款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十六、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十七、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分歧怎么办?

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十八、什么是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十九、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怎么办?

答: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二十、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是否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答:不影响。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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