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食安办〔2023〕18号
各市(州)食品安全办、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全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管理,全面提升我省校园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教育厅、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联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聚焦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围绕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有害生物防治、环境卫生、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及存放、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重点,细致排查风险隐患,明确整改方案、时限和责任人,严格考核验收,确保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紧盯突出问题,严格监督执法,严厉处罚到人,严肃追责问责,强化行纪衔接、行刑衔接,加大重大案件查办、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效遏制校园食品安全事件。
——坚持压实责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夯实承包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统筹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力量,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
——坚持综合施策,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打好“组合拳”,多政策、多途径、多方式,综合发力,指导行业协会推动企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展,提升社会监督效能,突出治本之策,完善制度机制,健全常态化治理体系。
(三)主要目标。通过为期半年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清退和规范一批承包经营企业,着力解决管理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堂环境不卫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等突出问题。
出台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指导有关单位制修订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团体、地方标准,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建设成果。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健全校园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督促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求学校严格对照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提供餐饮服务。督促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梳理学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定期开展鼠(虫)害消杀,配齐配全“三防”等设备设施,确保能够有效防治鼠(虫)害。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治鼠(虫)类等有害生物。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推动高等学校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切实保护师生权益。(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督促配备学校食堂包保干部,指导包保干部落实“三张清单加一项承诺书”制度(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照单履职、开展督导,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靠前指挥、现场办公。(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三)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学校督导评价体系,对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进行部署,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推行“互联网 明厨亮灶”工程。(教育厅负责)
(四)严格履行监管部门责任。把好学校食堂准入关,强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许可管理,督促学校建立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摸清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及食品原料供应者底数,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全面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守信鼓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管理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深度融合。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包保干部多次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及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全省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持非本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在投标前应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各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征得大部分师生家长的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服务商。严格招投标程序,督促学校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协议),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行为全程监督,定期考核评价,明确退出机制。严格约束转包、分包行为,坚决整治学校“一包了之”“只包不管”“层层转包”等突出问题。学校要督促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排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教育厅负责)
(六)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制定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各地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等制度,构建食堂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校园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宣贯,督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认真落实。(省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各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方法步骤
(一)细化实施方案(2023年12月下旬)
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教育厅、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组建全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级工作专班),统筹部署各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市(州)互查整治方案、省级抽查方案及考核验收办法。各市(州)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组建本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州工作专班),明确各地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对照本实施方案,细化制定本地区自查整治实施方案,并上报省级工作专班。
(二)开展集中整治(2023年12月下旬—2024年4月)
第一阶段:市(州)自查整治(2023年12月下旬—2024年3月)。各市(州)工作专班按照本地区自查整治实施方案,组织本区域全部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集中监督检查,深入核查违法违规线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市(州)互查整治(2024年3月—4月)。省级工作专班制定市(州)互查工作方案,由各市(州)食品安全办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成立互查工作组,组长由各市(州)市场监管或教育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互查工作组按照市(州)互查整治方案,分区域开展互查。
(三)加强考核督导(2023年12月下旬—2024年5月)
省级工作专班围绕摸清底数、治理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办法,上报国家工作专班备案后,对本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考核验收。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教育厅、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成立抽查工作组,对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结合各地实施方案,以“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开展工作抽查,相关情况通报各市(州)食安委。对于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考核验收未通过的,要运用“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改力度。
(四)完善制度机制(2024年4月—6月)
省级工作专班要对照相关清单、台账,指导基层稳妥有序完成任务,梳理总结本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形成一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向国家工作专班报送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书面总结。各市(州)工作专班要及时汇总情况,形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向省级工作专班报送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书面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思想认识,以坚决的态度、严实的举措、迅速的行动,敢于动真碰硬,把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任务台账,明确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见真章、见实效。
(三)广泛收集线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开通举报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和处置公众反映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州)级工作专班要将线索处置情况报省级工作专班。
(四)加强协调督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分类指导、挂牌督办,督促各地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推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五)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舆论引导,向全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州)工作专班要每月20日前报送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清单(见附件,报送时应加盖鲜章),不定期报送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制度文件。同时,2024年1月5日前上报本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细化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办法,2024年5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各互查工作组2024年3月底前上报互查整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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