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发〔2023〕26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经省局第3次局务会审议,决定将继续有效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失效和废止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文】